【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颁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1982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82年12月11日
【正 文】
(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
一、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附近规划、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本规定的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或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事先与该机场所驻单位联系。凡属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
三、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其产权单位应按1961年4月15日国防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61〕军字第18号《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四、对野战机场、应急起飞跑道、公路跑道和保留旧机场的净空区域,参照本规定相应等级的机场净空要求执行。
五、军民合用机场按本规定执行。民航机场可按民航局1976年颁发的《机场技术标准》执行。
附件:
1.机场净空要求
2.机场端净空、侧净空剖面图,机场净空平面图〔注:略〕
3.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4.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附一:
{图}附二:
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1.端净空:其长度由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0米处,以平面15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2.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3.内水平面、锥形面: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元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元,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元形。
4.外延面:以一、二级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矩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5.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两头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6.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7.海拔超过二千米的机场净空要求按实际飞行要求计算确定。
8.多跑道机场净空要求,按本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净空区域,其重叠部分按最严要求执行。土质和草坪机场如有几个起落方向,按多条跑道(起落方向)机场净空要求执行。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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