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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民利民措施


 

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2003年8月7日)

公安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根本的是要坚持执法为民思想,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切实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安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陆续实行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户籍管理
(一)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迁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二、交通管理
(八)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九)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十)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十一)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十二)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补发。
(十三)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十四)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联网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
(十五)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试行交警中队办理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牌证业务。
(十六)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窗口。
(十七)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十八)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十九)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减少到48小时。
(二十)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二十一)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
(二十二)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不让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
(二十三)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二十四)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三、出入境管理
(二十五)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范围,今年内由上海、南京等2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100个大中城市,达到全国大中城市总数的1/3。
(二十六)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二十七)自今年7月28日开始,广东省中山、东莞、江门、佛山市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访问签注,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分1次和2次往返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申请次数不受限制。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件后,可自行往来港澳地区。今年9月1日扩大到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市,2004年5月1日广东省扩大到全省。
(二十八)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地企业的员工,扩大到内地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的员工。
(二十九)对外国留学生签发与其在华学习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不再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四、消防管理
(三十)推广在互联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在公安消防部门的受理窗口、互联网站和电话语音咨询系统中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
上述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第一至七项和第二十九、第三十项措施,会后即可实行;第八至十八项、第二十至二十二项、第二十四项和第二十八项措施,于9月1日起实行;第二十五至二十七项措施,已经有明确的实行时间;第十九项、第二十三项措施,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

安徽省公安厅十八项便民利民措施
(2003年8月10日)
一、户籍管理(2003年8月10日开始实行)
(一)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在办理过程中取消民警签字及审批、审核手续,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一次性办结;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由派出所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并列出补办清单,第二次办结。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立户。
5、市内户口迁移(含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
6、公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9、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的落户。
10、办理小城镇户口。
11、办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12、办理《船舶户牌》、《船舶户口簿》、《船民证》。
(二)居民身份证办结时间由原规定的三个月缩短为二个月;居民身份证加快证七日内办结;临时居民身份证办证时间由原规定两个工作日缩短为一个工作日。
(三)取消办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前登报声明作废的作法。
(四)开办居民身份证加快证、批量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
(五)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严禁指定定点照相,严禁强制群众办理快证。
二、公安交通管理(2003年9月1日开始实行,特殊规定除外)
(六)缩短办理机动车牌证时限,凡手续齐全、车辆合格的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由原来的三个工作日办结缩短为一个工作日办结。
(七)试行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网上审批并委托大型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发放(2003年9月1日开始在合肥市试行,2003年11月1日在全省实行)。
(八)开展驾驶员违章记分信息手机短信服务。
三、出入境管理
(九)把《外国人出入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审批权下放给省辖市公安局。
(十)把一年多次往返港澳商务签注审批权下放给省辖市公安局,同时进一步放宽申请条件。
(十一)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来仅限于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地企业的员工扩大至内地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员工。
(十二)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对申请短期往来港澳的,除已报备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特定身份人员外,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十三)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短期往来港澳的,可以委托亲友代办。
(十四)申请去港澳定居,由交验港澳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原件改为提交复印件。
(十五)今年九月底前,全省各省辖市取消境外人员定点住宿限制。
(十六)根据外国留学生在华学习的期限发给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但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十七)把各类出入境表格上政府网,群众可以从网上下载使用。
四、公布收费项目
(十八)各级公安机关的收费项目将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凡是没有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均属于乱收费。


新制定的二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户籍管理。共3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实行网络户口迁移。凡已建成网络版人口信息系统的城市,在同一城市及所属县内迁移户口的,实行网络办理,即在拟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补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需要补发的,经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
3、办理离婚户口分户、迁移手续。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对方不愿出具户口簿,经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或迁移情况,并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二)治安管理工作。共2项,自9月1日起实施
4、开设"安徽省公安厅政府网站"。该网站(网址:www.ahga.gov.cn。ICP号:皖ICP备05015515号)已于1999年开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设治安动态、警方提示、办事指南、法律法规、新闻发布、网上办公等栏目。
5、治安状况公告制度。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将一周内本辖区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情况;交通火灾事故情况;犯罪形式、规律、特点及提示群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通过新闻媒体、公共信息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和告知。派出所以简便易行的方式每周向辖区居民通报一次治安情况,以及提请注意和防范的事项。
(三)刑侦工作。共4项,自9月1日起实施
6、实行立案回告。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附后)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交通不便的地区,送达通知书的期限可延长至15日。
7、实行破案回告。公安机关破案后,制作《破案告知书》(附后),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通过电话回告。
8、实行命案工作进展回告。对于未破的命案,公安机关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每月1次将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回告。
9、实行办案程序、时限、进展、结果公开。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刑侦部门要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基本程序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附后),方便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时限。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凭《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到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侦破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后,公安机关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破案情况和结果。
在实行第6、7、8、9四项措施中,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予以简要回告、告知、公开,或者不予回告、告知、公开。
(四)道路交通管理。共4项,自9月1日起实施
10、对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告知。对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到的本地(以设区的市为界)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报纸等媒体予以告知;对同一车辆有三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通过邮政挂号信件送达;本地车辆在异地被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到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辆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在接到有关信息后7日内,以邮政挂号信件书面告知当事人。
11、书面告知交通违法记分情况。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交通违法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将记分情况以邮政挂号信件书面告知。
12、书面告知拟吊销被扣驾驶证当事人的有关权利。驾驶人驾驶证被扣留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接受处理应予吊销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要在作出吊销处罚决定前,以邮政挂号信件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3、书面告知车辆强制报废期限。在机动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期满前2个月,车辆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以邮政挂号信件,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强制报废期限,通知车辆所有人及时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五)出入境管理。共3项,自9月1日起实施
14、为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到期提供提醒、告知服务。由省辖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前5天提供提醒、告知服务。
15、开展邮政受理、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受理公民出国(境)申请业务。居民可以将出国(境)申请材料邮寄给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领取出入境证件时再接受公安机关的面见和询问。同时,居民可以通过电话和互联网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预约申请及受理时间,电话号码和互联网网址由各市公安局公布(网上预约目前只能向户口所在的省辖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
16、取消本省公民参加外省团队出国(境)旅游必须出具本省旅行社发票的规定。
(六)网络安全监察。共1项,自10月1日起实施
17、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络安全服务网站(网址:www.ah.cyberpolice.cn)。为网民及时通报病毒和黑客攻击最新动态;宣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提供网络安全防范技术服务。
(七)边防管理。共3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8、加快出入境检放速度。正常情况下,检放每名普通旅客速度在45秒以内,其中,检放每名港澳旅客的速度在15秒以内。处理手续不符合要求等一般性问题,30分钟内给旅客以明确答复。
19、开设"需扶助人员通道"。为65岁以上的老人及体弱、疾病、残疾、怀孕及携带婴幼儿等出入境人员提供便利。
20、实行全天候边检服务。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从我省各开放口岸及特批临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的飞机、船舶,即到即办理边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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