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来内地

 

(一)、港澳居民短期来内地

 

港澳居民短期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证件有效期内多次往返)。1999年1月15日前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

  1. 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
  2. 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3. 精神病患者。

港澳居民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馆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二)港澳居民申请来内地定居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