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大陆

 

(一)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1. 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2. 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3. 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1. 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2. 填写申请表;
  3. 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1. 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2. 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三)台湾居民来大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2、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要前往外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3、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4、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加注。

5、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6、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四)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2. 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3. 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4. 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五)方便台商入出境的规定

1、关于放宽台商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有效期(可办1-5年期的)的标准:

  1. 来我省投资期限5年以上(含5年);
  2. 投资期限在5年以下的,须投资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或经济效益较好(经济效益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
  1. 对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有效期届满申请续办的,申请人须提交:
  1. 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

3、关于办证时限

省辖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审批或者报省厅审批的,一律5个工作日;

县市公安局受理、报地市公安局或省厅审批的,一律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例外),以上时限均不含邮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