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管理

 

(一)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件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定居条件:(1)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定居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的;(2)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国内有亲人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不增加国家负担的;(3)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已在国内购买住房,并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能转回国内领取,国内有亲属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的;(4)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使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5)国内公民出国定居后短期内又要求回国定居的,须经其原所在单位同意复工复职或由原系统安排工作及解决住房,或者有单位聘请,有固定工作,并能自行解决住房的;(6)个别老人因水土不服、语言不通、生活不习惯等原因,坚决要求返回原居住地,国内亲属能解决住房、赡养等问题的;(7)临时回国探亲、治病、旅游的华侨要求留国内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对个别情况特殊,有实际困难的,也可同意其定居。

(三)回国就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